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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使用二级活性炭的规定

使用二级活性炭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单级活性炭管理、二级吸附效率及吸附装置检查等方面,具体如下

一、单级活性炭吸附从严管理生态环境部环大气〔2020〕33号《关于印发<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>的通知》明确要求,重点关注单一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。由于单级活性炭吸附存在吸附容量有限、易饱和、再生困难等问题,导致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处理效率不稳定,因此各地从严管理,禁止使用单级活性炭处理VOCs,推动企业升级为二级或多级吸附工艺。

二、二级活性炭吸附效率要求HJ 2026-2013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规定,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%。对于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,若按单级效率90%计算,理论总处理效率为:1 - (1-90%) × (1-90%) = 99%但实际工程中,由于活性炭填充量、气流分布、废气成分复杂性等因素影响,不宜直接采用理论值。环评实践中需结合规范要求与工程实际,通过实验或类比分析确定合理效率,通常建议取值范围为95%-98%,并需提供计算依据。

三、吸附装置检查重点生态环境部环办便函〔2023〕400号《关于征求<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>意见的函》明确,吸附装置排查需重点关注两点:

  1. 活性炭填充量: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规范,确保填充量满足处理需求,避免因填充不足导致效率下降;
  2. 废气接触情况:确认废气是否全部经过吸附剂,杜绝旁路、短路或未经过滤直接排放的现象。

四、合规建议企业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时,需确保:

  • 选用碘值≥800mg/g的合格活性炭,并定期更换;
  • 设计合理的气流分布装置,避免局部短路;
  • 记录活性炭更换周期、填充量及运行参数,留存备查;
  • 定期检测出口VOCs浓度,验证处理效率是否达标。

通过以上措施,可确保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高效稳定运行,符合环保监管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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